【注释】[1]王胜俊. 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N]. 人民法院报,2010-01-06( 01) .[2]顾培东. 司法能动主义的蕴含[J]. 法律适用,2010,(2-3) : 11.[3]徐显明. 司法改革二十题[J]. 法学,1999,(9) :11.[4]恩迪科特. 法律中的模糊性[M]. 程朝阳,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34.[5]沈德咏. 司法能动不是盲动必须坚守法律边界[N]. 法制日报,2009-07-28( 03) .[6]江必新. 能动司法: 依据、空间和限度——关于能动司法的若干思考和体会[J]. 人民司法,2010,(1) : 8.[7]王兵. 能动司法: 当代中国司法的必然选择[J].人民司法. 2010,(11) : 16.[8]埃尔曼. 比较法律文化[M]. 贺卫方,高鸿钧,译.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53[9]苏力. 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J]. 中国法学,2010,(1) : 7.[10]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M]. 梁治平,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3.[11]姚建宗. 信仰: 法治的精神意蕴[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2) : 27.[12]波斯纳. 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M]. 凌斌,孙国庆,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5: 76.[13]凯尔森.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 沈宗灵,译.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307.[14]王胜俊.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必然选择[N]. 人民法院报,2009 -09 -01( 01) .[15]苏力. 关于能动司法[J]. 法律适用,2010,(2-3) : 10.[16]卡多佐. 司法过程的性质[M]. 苏力,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73.[17]郑成良. 法律之内的正义: 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2: 101.[18]Arthur D. Hellman. Judicial Activism: The Good,The Bad,And The Ugly[J]. Mississippi College Law Review,2002,(21) : 47.[19]高其才. 能动司法视野下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创新思考[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6) : 40-41.[20]徐亚文,李晓奋. 徘徊在规则之治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当代司法: 对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的若干反思[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6) : 37.[21]卡多佐. 司法过程的性质[M]. 苏力,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13. 进入专题: 能动司法 社会转型 司法理念 。
(二)媒体是如何在社会转型中获得权威的社会权威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正所谓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在可以找到的访谈中,云南许霆案的当事人何鹏事后了解到许霆案因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关注,从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变更为五年有期徒刑后,在被问及是什么样的感觉时,他回答,为什么我的案子发生在几年前,为什么我的案子发生在云南。

在上述案例中的一方当事人看来,只要引起媒体的足够重视,就会吸引政府决策者的注意,冲突的解决就可以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由于不同利益群体发育程度的不同,其争取和表达利益诉求的能力存在显著的差别。在网络已渗入到社会各个角落的情况下,一个事件一旦进入媒体视野,即会带来网络上的雪球效应。[10][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李盛平、杨玉生译,华夏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8 页。二、诉诸媒体现象的反思当信息的供给超过需要,人的注意力就会下降。
要么选择制造轰动的新闻来诉诸媒体,激起全社会的高度聚焦。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兴媒体更加满足了贴近公众生活世界的需求,于是媒体权威获得了公众较高的认可度。可以说,没有民主法治,就不可能有、也不需要公民教育。
在微观层面上,国家治理表现为确立各种具体社会关系的准则,解决具体社会矛盾。当下中国民族认同教育,须着力培养国民的民族荣誉感、使命感与责任感。实际上,国家强制依赖于事后认定的证据,重现过往的法律事实首先,司法机关要接受党的领导。
非因惩戒处分,不被处以停职、减薪及其他不利的处分。[25]这就是所谓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

但因涉及业绩考核等种种情况,改革效果不甚理想,下级法院的法官为了避免上诉案件被改判,往往先请示上级法院的法官,而后再作出判决。1985 年意大利米兰举行的第 7 届联合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上级法院应当也只能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维持下级法院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纠正下级法院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来实现监督。由于同样的原因解决纠纷或对其可能的解决方式提出建议的工作变得更为困难,更需要专门的训练。
但是,当社会变得愈来愈复杂时,法律规范也变得愈来愈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因为只有这样它们才能协调组成社会的各种集团的利益与价值。在商品经济形成之前社会生活比较简单、纠纷性质比较单一,对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性要求不高。第二,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司法权独立,主要规定法院独立或法官独立。确保实施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是国际通行的法律术语,为国际法律文件所惯用。
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在司法独立主体、司法机关的上下级关系以及独立的程度上有别于西方国家。故可将此项规定视为宪法的不可或缺的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并可视为人民维护公正与安全的支柱。

《宪法》第 127 条第 2 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11]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24 条明确规定:法院的经费只能来自联邦预算。
早在1979 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党中央就明确指出: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明确宣布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参见盛立中:国外公务员每年能够赚多少钱,载《世界新闻报》2005 年 3 月 24 日。[33]按照日本国家人事院公布的 2003 年公务员工资标准,处长级月薪约为 95.83 万日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独立审判的主体有三种法定的审判组织,即独任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除了法律,任何权力都不得凌驾于法官的判决之上。根据 2010 年世界经济论坛的报告,就司法独立而言,香港在 139 个国家和地区中排行第 15,是亚洲最优秀的地方之一。
转引自冷罗生:《日本现代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30 -233 页。对案件的具体处理,必须分别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
司法机关应该认真听取和严肃对待党委的意见。因此,笔者认为院、庭长审批案件和庭务会议决定案件制度的取消难能一步到位,应当有一个准备条件的过程,而且应当与司法机关健全防腐败防外界干扰的机制同步进行。
笔者认为,应当回过头来参考中共十六大报告的精神,改革现行的法院、检察院财政保障机制,改由中央和省两级划拨,同时逐步将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事管理权从同级地方党委和政府改由上级党委和政府管理。[12]参见李步云、柳志伟:司法独立的几个问题,载《法学研究》2002 年第 3 期。
从实体上说,法官独立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必要保证。这种做法,事实上将庭长、院长的管理、监督权变成了不具有法律依据的审批权,削弱乃至架空了合议庭的审判职权。[26]其他地方的法院也有类似的规定。放眼域外,罢免法官须有法定事由并经严格法定程序是诸多法治国家和地区保障司法独立性的重要途径。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10 条第 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 104 条第 1 款规定:司法部门构成独立自治的体系,不从属于其他任何权力。
[5]蔡斯弹劾案之所以在司法独立层面上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仅是因为蔡斯是美国历史上惟一一位遭到弹劾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而且在于此案宣告了杰斐逊党人试图利用弹劾这一武器来使司法部门屈从于他们的意愿[6]这一政治权力干预司法独立计划的破产,保障了法官任期,巩固了法官的独立地位。进入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对司法独立问题给予了更大的关注,并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司法独立的专门性文件:1982 年国际律师协会第 19 届年会通过了《司法独立最低标准》。
《大韩民国宪法》第 106 条第 1 款:非因弹劾或被判处监禁以上的刑事处罚,法官不得被罢免。为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曾强调要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三者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
要确保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的有效实施,必须理顺司法机关与党的领导、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合议庭与院长、庭长以及司法独立与法官职业稳定性等几个方面的关系。《卡塔尔国永久宪法》第 130 条规定:司法权独立。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15]法官对各个证据的真伪的判断以及综合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能依靠法官内心的独立、自由的分析、判断,而不能由上级或其他人员越俎代庖。
对于较为严重的错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加以纠正,以此来维护司法的权威性。[3]1801 年,时任美国总统的亚当斯在卸任前紧急任命了一批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但由于前国务卿马歇尔的疏忽,导致包括马伯里在内的一部分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发出,继任的总统杰弗逊命令国务卿麦迪逊扣押这批委任状。
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4.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在我国,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18 条第 1 款和第 120 条第 1 款分别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在确立司法独立原则的同时,一些国家在宪法中建立了相应的保障机制。